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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11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1日

  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4号)要求,做好保居民就业工作,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总体平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以下(含)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可以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合工作实际和基金备付能力,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以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政策。继续实施前期出台的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对企业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以及减免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服务业增值税,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政策,执行期限全部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可以延缓到2021年。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以顺延。对按照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设置,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医保局、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推动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大幅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再延长至2021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且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支持企业扩大债券融资。对遇到暂时困难但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泰州银保监分局、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发更多岗位提升就业质量

  (四)做强产业扩大就业。围绕产业强市,构建特色鲜明、自主可控的现代产业体系,着力打造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高端装备和高技术船舶、化工及新材料三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切实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以产业带动就业。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促进人、财、物全要素流动,生产、流通、销售全链条畅通。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培育壮大新兴市场。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泰州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拓展就业空间。紧紧围绕市委“一高两强三突出”的总体要求,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造升级传统产业,提速扩量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和稳定就业的基础性作用。扩大文化、旅游、体育、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供给,推动消费提档升级。紧扣三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与传统制造业融合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壮大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拓展就业新空间,提升就业质量。(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渠道保居民就业

  (六)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以及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泰州中支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持续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线上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探索大型农机具、股权、商标、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贷款,不断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建设创业培训项目库,及时纳入财政补贴目录。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贷款等支持政策的协调联动,提升创业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及时性。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当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入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返乡创业载体和服务平台。对入驻各类创业载体或者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可以给予一定额度的厂房租金、卫生费、管理费等减免。完善支持返乡入乡创业的引人育人留人政策,培育一批能工巧匠型创业领军人才。推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提质,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行泰州中支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研究完善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启动实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以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以延长1年。2020年对低收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自愿缓缴政策,涉及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人行泰州中支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兜底安置就业。将受疫情影响就业困难人员、长江退捕渔民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和重点片区的支持力度,鼓励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就业。根据实际疫情防控需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通过其他渠道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再次按照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以延长1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大基层服务项目招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健全大学生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年度大学生征集指导比例提高至75%,其中征集的大学生新兵中毕业生达到45%以上。2020-2021年,国有企业要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其中2020年招聘比例不低于新增招聘人数的50%。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应当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落实国家政策,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调查登记制度,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对来我市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含全日制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提高租房补贴标准至2000元/月、1500元/月、800元/月。在高校设立人才服务校园工作站,分别按照第一年3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4万元给予高校建设经费。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视同完成见习期,并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就业见习指导补贴,按每组织一名见习人员100元/月的标准给予单位见习指导管理费用。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适当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者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对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学年毕业生以及湖北籍等六类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扶持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更大力度支持灵活创新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务员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资委、泰州军分区、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引导农民工转移就业。在安全有序的前提下,开展省际、市际劳务用工对接,帮助外省市务工人员来泰州就业,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职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运输对接,推动中西部贫困劳动力来泰就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可以通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引导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现代农业建设,从事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电商、休闲旅游农业等行业,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技能培训促进就业

  (十二)扩大培训规模。全面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就业重点群体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升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扩大到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规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补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策。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以工代训补贴。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最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以先行预拨不超过50%的培训资金。(市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能力建设。将技工院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在技工院校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可以将技能培训所得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学校公用经费,作为绩效工资来源。加大新职业和专项职业能力的行业企业岗位评价规范开发和发布力度,每年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管理。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推进就业服务全覆盖。打造就业创业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入口,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公益性岗位信息、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在本单位网站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各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全面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并且向省级、国家级归集,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全市公开发布。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残联、工商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对有就业意愿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服务对象,有针对性提供“1113”就业服务,即至少提供1次政策宣讲、1次就业指导、1次免费技能培训、3次职业介绍,帮助他们实现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维护就业公平,防止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就业歧视。(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十七)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在我市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50元/月;不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50元/月。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限,加快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做好困难人员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以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就业工作机制

  (十九)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市(区)应当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政策举措,加大舆论宣传,选树先进典型,对就业工作任务完成好、政策落实快、创新力度大的地区,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落实保障机制。各市(区)应当积极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大政策培训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研判处置机制。各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认真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舆情监测研判,把握舆论导向,稳定社会预期。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应当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应对措施。(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信访局、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区)人民政府、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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