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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专利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专利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泰州市专利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培育创新文化,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江苏省专利奖评选办法(试行)》《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泰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市专利奖包括以下三个奖项:

  (一)泰州市专利金奖;

  (二)泰州市专利优秀奖;

  (三)泰州市专利发明人奖。

  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市专利金奖奖项数量每届8项,市专利优秀奖奖项数量每届15项,市专利发明人奖奖项数量每届8项。如各类奖项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

  市专利金奖、市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市专利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第三条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泰州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利奖评审委),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二)颁布市专利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

  (三)审定市专利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

  (四)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专利奖;

  (五)研究解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

  市专利奖评审委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专利奖评审委专业评审组由科技、经济、法律、投资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组成人选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办公室确定。专业评审组负责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专利奖授予本市范围内通过技术创新活动而获得专利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报市专利奖的专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被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中国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为申报人自主研发获得;

  (三)该专利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已经转化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

  (五)该专利未获得过市级以上专利奖。

  第七条 申报市专利发明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明人(设计人)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发明人(设计人)是本市常住居民或者按照人才引进等政策来本市创新创业的人才;

  (三)具备较高的发明创造能力和水平,勤于创新创业,申报截止日前已连续在本市从事发明创造活动不少于二年;

  (四)作为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主要发明创造成果为有效专利,数量不少于1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者国(境)外专利不少于2件;

  (五)其主要专利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所做出的职务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属关系明确;

  (七)未获得过市级以上专利发明人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专利奖评审前,由市专利奖评审委办公室在相关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由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经当地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市专利奖评审委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专利奖评审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申报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名单;

  (四)专家评审。市专利奖评审委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评审结果公示。市专利奖评审委办公室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推荐拟获奖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核实和公示,并将结果报市专利奖评审委;

  (六)综合评价。市专利奖评审委根据评审及公示结果,对专业评审组推荐拟获奖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审定结果,确定拟奖励名单和奖项等级;

  (七)审定结果公示。审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市专利奖评审委办公室提出;

  (八)批准公布。审定结果公示和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市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具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奖励:

  (一)企业获奖项目,根据《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泰政发〔2020〕15号),获得市专利金奖的企业每项积10分,获得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每项积5分,按照相应规定兑现奖励;

  (二)非企业获奖项目,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政策措施的通知》(泰政发〔2017〕142号),获得市专利金奖的每项奖金5万元,获得市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金2万元;

  (三)获得市专利发明人奖每项奖金2万元,市专利发明人奖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条 对获得市专利奖的专利和发明人(设计人),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奖和专利发明人奖的评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及专业评审组成员与市专利奖候选专利、候选发明人(设计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评审委及专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及相关的内容依法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对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专利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由市专利评审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公开通报。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被查实在评奖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取消其今后评奖活动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6日起施行。《泰州市专利奖奖励办法》(泰科〔201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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