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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30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我市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订了《泰州市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月25日

  泰州市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促进就业创业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7〕4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 〔2009〕83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终身职业培训制度扩大职业培训规模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8〕112号)、《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9〕3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由市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等途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按照国家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中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的支出严格依照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注重普惠,公平公正。落实国家、省和市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以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补助。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下同)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企业在职职工等六类人员(以下简称六类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2.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有关规定,结合地区产业发展需要、城乡劳动者培训需求、不同工种培训成本和补贴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天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计算(不超过中职国家助学金标准)。

  3.申领和支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六类人员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也可委托培训机构或所在企业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垫支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也可代为申领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对培训机构或企业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对市区范围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经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3〕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培训需求、项目成本和资金规模等因素确定。

  3.申领和支付。创业培训补贴实行“获证后补”办法,培训合格人员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创业培训补贴也可委托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代为申请。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支付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上;委托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代为申领的,按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在职职工;紧缺型职业(工种)和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组织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且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职工通过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赴海外培训的企业生产一线高技能人才及省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实习指导老师;市区取得非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

  紧缺型职业(工种)由人社部门根据江苏省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并公布。

  2.补贴标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按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人均最高不超过5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对于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培训专业和补贴标准目录》执行,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获证补贴按省厅发布的《培训专业和补贴标准目录》和《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5〕17号)执行。

  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市区企业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参加非紧缺型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分别按每人2000元和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申领和支付。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按规定将有关备案材料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市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包括:除前述备案材料外,还应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支付,按培训组织实施的不同方式分别采取下列办法: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按规定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由企业向市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依托具备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上述培训的,企业直接或委托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向市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参加上述培训的,可直接或委托培训机构向市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受委托的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补贴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凭证材料。个人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供由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补贴协议。

  海外培训补贴,由选派单位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助高技能人才赴海外培训批准书》、海外研修机构《研修结业证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在培训结束后到市人社部门申请,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上述承担技能、创业和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须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通过资质审查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培训资格认定。参加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海外培训除外)。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对市区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补贴标准。由人社、财政部门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制定。

  3.申领和支付。六类人员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委托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市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下同)。企业(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失业登记”,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城镇零就业、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2)就业困难的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人员;

  (3)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持《残疾证》的残疾人;

  (6)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7)城乡毕业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农村退役士兵、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9)现役军人农村籍家属;

  (10)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撤组建居的农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

  2.补贴标准。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四项。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灵活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的困难人员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困难人员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1)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

  (2)对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

  (3)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

  (4)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初创企业,给予企业主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

  (5)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其本人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

  (6)小微企业当年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补贴。

  (7)灵活就业人员中从事街道、社区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属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女40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分别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9%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费率调整后作相应调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对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养老、医疗保险缴费5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8)创业失败人员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9)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其实际缴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最长2年期限的补贴。

  3.申领和支付。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按季申报补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按半年申报补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第八条 城乡创业扶持引导补贴

  (一)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首次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带动其他3人以上劳动者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中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未就业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等所创办的主体。

  2.补贴标准。一次性5000元。

  3.申领和支付。初创主体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成功创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未就业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创业农民等所创办的初创主体。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2.补贴标准。初创企业招用5人(含)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补贴;招用5人以上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补贴。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一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毕业生1000元补贴(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对企业扩大规模,在当地年度纳税额增长20%(含)以上,每年新增岗位中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3.申领和支付。补贴对象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1.补贴对象。初始创业租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下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自主创业农民、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等城乡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在基地以外自行租用合法经营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补贴,已享受政府租金补贴(减免)的各类创业主体不享受此项补贴。

  2.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市级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

  3.申领和支付。创业主体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孵化基地申请初审后,由孵化基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四)创业水电、网络补贴

  1.补贴对象。在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内租用场地首次创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创业主体。

  2.补贴标准。每年给予不超过实际水电、网络费用50%、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3.申领和支付。创业主体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孵化基地申请初审后,由孵化基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并提交申请资料。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主体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五)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依法成立达到相应建设服务标准并在人社部门备案,为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以及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创业者。

  2.补贴标准。根据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经营主体水电、宽带接入等维持正常运转,以及基地用于就业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和就业资金量等情况确定。

  3.申领和支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利用自有住房创业者基本账户。

  (六)创业孵化补贴

  1.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

  2.补贴标准。每扶持1个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一年以上),给予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一次性2000-5000元的孵化补贴。创业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孵化补贴2000元/家。创业实体为企业的:员工总数8人以下,孵化补贴3000元/家;员工总数8-19人,孵化补贴4000元/家;员工总数20人以上,孵化补贴5000元/家。

  3.申领和支付。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项目提供者、市级优秀创业项目和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对免费提供创业项目且供其他创业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项目提供者,给予一次性2000元资金支持。对经评选认定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帮助创业人员实现创业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服务机构每个创业项目一次性5000元资金补贴。获得省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同时按省定标准执行。

  3.申领和支付。创业项目提供者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项目法人基本账户。

  (八)市区创业载体一次性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市区创客服务中心(站)建设方、泰州市区各高校、高校就业创业实习基地建设方、蜂巢创客空间委托运营方和建设改造承办单位。

  2.补贴标准。(1)市区创客服务中心按照实际建设投资额给予50%的建设补助,每个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区创客服务站按照实际建设投资额给予50%的建设补助,每个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2)大学生创业一条街由各高校建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8-16平方米/间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按照每间最高补贴1万元,不足1万元按实补贴。(3)在高校建设就业创业实习基地,为在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实习体验场地和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创建并运行电子商务就业创业实战操作平台,系统全面地开展电商体验、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电商实践。每个就业创业实习基地建设补贴标准按照建设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标准补贴。(4)蜂巢创客空间委托运营方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经审定通过后按照实际支出费用。

  3.申领和支付。市区创客服务中心(站)建设方、泰州市区各高校、高校就业创业实习基地建设方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

  1.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实训)基地。

  2.补贴标准。对于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示范基地(含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为加强对基地的跟踪管理,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可分期拨付,分期不超过3期,时间跨度不超过2年。对获评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的,同时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申领和支付。创业示范基地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人社部门申领补助。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示范基地运营方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创业就业指导站工作补贴

  1.补贴对象。泰州市区各高校。

  2.补贴标准。创业就业指导站工作补贴标准每年为5000元/个或10000元/个(含大学生创业者沙龙活动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达到以下条件的高校给予1万元补贴:

  ①落实固定的创业模拟实训场地,并做好场地维护管理工作。

  ②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开展创业政策宣传。

  ③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每年500人以上。

  ④每年举办泰州市大学生创业者沙龙活动2期以上。

  (2)达到以下条件的高校给予5000元补贴:

  ①落实创业模拟实训场地,并做好场地维护管理工作。

  ②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开展创业政策宣传。

  ③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每年300人以上。

  ④每年举办泰州市大学生创业者沙龙活动1期以上。

  3.申领和支付。泰州市区各高校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一)创业典型、明星表彰奖励补贴

  1.补贴对象。被表彰认定的创业典型和明星。

  2.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评选方案和就业资金总量等情况商定。

  3.申领和支付。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表彰认定方案或办法向被认定为创业典型或明星收集姓名、身份证、个人银行账号等信息材料,并将补贴资金拨入创业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二)评选表彰优秀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站)、高校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站补贴

  1.补贴对象。被表彰认定的创业指导中心(站)、高校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站。

  2.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评选方案和就业资金总量等情况商定。

  3.申领和支付。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站)、高校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站按评选方案或办法被认定为优秀中心(站)后,高校大学生创业就业指导站提供银行账号,市(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站)由所在市(区)人社部门统一提供银行账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高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站)资金直接拨付至各市(区)。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市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补贴标准。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申领及支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季提供必需的材料向人社部门申领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和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以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创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3—6个月的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并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见习补贴政策。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2.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

  3.申领和支付。就业见习单位通过就业见习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发布见习岗位,招录见习人员,按规定审核见习人员信息、报送见习人员考勤,提供必需的材料申请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请者本人的银行卡。就业见习单位在1月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上年一次性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年度毕业生。

  2.补贴标准。每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1500元补贴。

  3.申领和支付。毕业生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所在院校申领补贴。院校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填写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和花名册,连同申报材料报人社部门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院校,再由院校支付到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元旦春节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

  1.补贴对象。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贴和突发性临时安排补助对象。

  2.补贴标准。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

  3.申领和支付。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向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社区(村)、街道(乡镇)两级人力资源机构审核、公示后将名单上报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并确定补助标准后,组织人员在“两节”前上门慰问。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主要用于市级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高等院校及职技校学生高技能人才获证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技能领军人才研修、休假活动等。

  (一)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

  1.补助对象。泰州市专项公共实训基地、考评鉴定基地,泰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泰州市企业首席技师。

  2.补助标准。市级专项公共实训基地、考评鉴定基地每个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一次性给予1万元岗位津贴和2万元工作室建设经费。每名企业首席技师一次性给予2000元岗位津贴。

  3.申领和支付。各市(区)按照市人社局下发的申通知组织遴选、申报,经市级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市(区),各市(区)核发至相关单位(个人)。

  (二)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补助

  1.补助对象。省确定的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单位和培养急需紧缺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单位。

  2.补助标准。按省确定的补助标准补助。

  3.申领和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经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给予补助。

  (三)高技能人才获证补助

  1.补助对象。对参加高级工培训鉴定,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院校及职技校学生,给予高技能人才获证补助。

  2.补助标准。按照市区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有关政策执行。

  3.申领和支付。符合条件人员应提供必需的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领补助。经人社部门审核后,高技能人才获证补助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对学校代为申请的,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付到学校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1.补助对象。承办江苏技能大赛泰州选拔赛或其他市级一类竞赛的单位;承担集训任务的院校、单位;市级竞赛鉴定基地。在国家、省、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教练等。

  2.补助标准。竞赛承办(集训)单位补贴由市人社局、财政局按照年度竞赛计划和预算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在国家、省、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选手、教练等人员,参照省有关标准和《关于推进终身职业培训制度扩大职业培训规模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8〕112号)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申领和支付。竞赛承办(集训)补贴由承办(集训)单位在赛后(集训任务结束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竞赛(集训)补助经费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三方出具的赛事(集训)经费审计报告及承办单位信用承诺书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给予适当补助。竞赛获奖选手(教练)奖励费用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发放至选手(教练)个人银行帐户。

  竞赛承办(集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竞赛组织、场地租用、材料损耗、方案制定、命题和评判人员劳务费等,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集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训、竞赛基地场地、设施设备租赁,购买工具耗材,以及技术指导专家、教练、选手、翻译生活补助、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补贴

  1.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补贴。支持公共人力资源市场(产业园)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就业信息服务与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及政府开展就业创业创建工作奖补等。

  2.就业统计监测补贴。对负责人力资源实名制系统动态管理的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按一定标准购买人力资源动态管理劳动成果。对每个失业动态监测样本企业或该企业经办人员每月补贴200元。

  (二)区级人社基层平台补助

  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各区就业创业工作成效、公共就业服务成果、基层人社平台个数、财力状况、就业补助资金投入等因素确定。资金由各区统筹用于当地人社基层平台能力建设。

  (三)其他就业服务社会组织补贴

  其他就业服务社会组织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按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人数,向人社部门申请每人5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同一劳动者三年内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五条 其他就业补助

  包括宣传经费、活动经费、就业困难人员安置补助以及其他就业创业方面的工作事项支出。其他就业补助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商定解决。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规定审核和拨付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同一项目就业专项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不可重复享受。已享受市级财政同类(类似)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市级就业资金补贴。

  第十七条 补贴对象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人社、财政部门应根据《关于加强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泰财办〔2018〕15号)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信用审查。对违背信用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依法进行曝光并实施联动惩戒措施。

  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各类申报单位(个人)要填写《就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遵守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形成固定资产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执行。加强信息化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补贴对象享受扶持政策;要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补助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管理体系,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应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单位和个人申领补贴的,应将申领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项目及标准等在资金拨付前,通过部门官网和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部、省要求,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第二十一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由市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后,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内容完整、数据真实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说明。各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将审核后的有关报表及说明,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第二十二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通过购买服务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有关费用列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人社部门应建立就业专项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存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除按上述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外,还应按《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制定,并及时在部门网站公开办事指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3年。《泰州市市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财规〔201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受理但未完成审核划拨手续的各项补贴,按原政策规定审核划拨补贴资金。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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